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568号 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85年11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农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农某某于2015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某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