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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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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某诉被告丁松飞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04630号 原告丁某某,男,生于2014年,汉族,住禹州市。 法定代理人张俊静,女,生于1986年,汉族,住禹州市。系原告之母亲。 被告丁松飞,男,生于1989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04630号

原告某某,男,生于2014年,汉族,住禹州市。

法定代理人张俊静,女,生于1986年,汉族,住禹州市。系原告之母亲。

被告丁松飞,男,生于1989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丁松飞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丁某某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艳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