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04630号 法定代理人张俊静,女,生于1986年,汉族,住禹州市。系原告之母亲。 被告丁松飞,男,生于1989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丁松飞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丁某某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艳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