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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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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祥诉禹州市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禹民小字第143号 原告张天祥,男,生于1982年,住许昌县。 被告禹州市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 原告张天祥诉被告禹州市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天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禹民小字第143号

原告天祥,男,生于1982年,住许昌县。

被告禹州市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

原告天祥诉被告禹州市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天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天祥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贵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