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立民字第14号
起诉人王永召,男,生于1968年7月8日,汉族,住颍川62号。
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收到起诉人王永召起诉师改雨、师伟东的民事诉状。起诉人称:2013年6月6日下午15时许在许昌市西汽车站西200米路口处遭师改雨、师伟东两人的殴打及抢劫。为此请求判令上述两被告返还抢走的财物。
本院认为,王永召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建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