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小字第15号
法定代表人耿浩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祥诉被告被告禹州市一诺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祥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天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天祥负担。
审判员 :孟金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