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小字第140号
原告任超美,男,生于1981年,住禹州市。
原告樊绘娟,女,生于1973年,住禹州市。
住所地许昌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
原告任超美诉被告樊绘娟、许昌市德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超美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超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超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任超美承担。
审判员 张贵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