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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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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得林被告河南亿合置业有限公司与白福增、程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4487号 原告张得林,女,汉族,生于1964年,住禹州市。 被告河南亿合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白福增,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程全,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得林诉被告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4487号

原告张得林,女,汉族,生于1964年,住禹州市。

被告河南亿合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白福增,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程全,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得林诉被告河南亿合置业有限公司与白福增、程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得林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得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得林负担。

审判员 :孟金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