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643号 原告张博,男,生于1985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罗金伟,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博诉被告被告罗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博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博负担。 审判员 :孟金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