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1432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刚。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淑贞。
一审被告禹州市凯越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世凯。
一审被告禹州市战海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袁战海。
一审被告禹州市中鑫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存杰。
上诉人禹州市天雨种植专业合作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禹州市天雨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