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688号
委托代理人靳万保,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
委托代理人邓超杰、王彬彬,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国亮、郭卫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国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靳万保、上诉人郭卫平、被上诉人王建军的委托代理人邓超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乔琳
审 判 员 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