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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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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侯国亮、郭卫平与被上诉人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国亮。 委托代理人靳万保,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卫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 委托代理人邓超杰、王彬彬,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国亮。

委托代理人靳万保,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卫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

委托代理人邓超杰、王彬彬,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国亮、郭卫平民间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国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靳万保、上诉人郭卫平、被上诉人王建军的委托代理人邓超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乔琳

审 判 员    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