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灵思。
委托代理人姚怀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俊涛。
上诉人刘灵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被告刘俊涛在原审判决后上诉前死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灵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乔琳
审 判 员 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巩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