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1070号
委托代理人岳营周、王桂霞,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叶小焕。
上诉人张会涛因与被上诉人赵伟贤、原审被告叶小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乔琳
审 判 员 李随成
审 判 员 蒋晓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