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4000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锋,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顺诉被告禹州市冰世界冷饮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132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俊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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