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06号 被告刘某,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