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9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 人民陪审员 :孙会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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