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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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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俊峰诉被告刘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禹民二初字第415号 原告杨俊峰,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刘晖,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张芳芳,女,生于1981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禄禹,女,生于1982年,汉族,住禹州市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禹民二初字第415号

原告杨俊峰,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刘晖,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张芳芳,女,生于1981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禄禹,女,生于1982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峰诉被告被告刘晖、张芳芳、李禄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峰坤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俊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俊峰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