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禹民二初字第415号 被告张芳芳,女,生于1981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禄禹,女,生于1982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峰诉被告被告刘晖、张芳芳、李禄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峰坤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俊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俊峰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