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692号 原告杨俊峰,男,生于1971,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刘晖,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张芳芳,女,生于1981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峰诉被告被告刘晖、张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峰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俊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俊峰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