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4648号 原告杨乡魁,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杨雨生,男,生于195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程英英,女,生于1974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杨晓刚,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乡魁、杨雨生诉被告程英英、杨晓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乡魁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乡魁、杨雨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乡魁、杨雨生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