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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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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殷民一初字第31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告岳某某,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自愿达成如下调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殷民一初字第312号

原告某某,女,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告岳某某,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岳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某现金20000元;

二、被告岳某某如果逾期未履行,应支付原告李某某现金20000元及2000元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志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