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少民初字第20号
原告李某,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志广 |
浏览:1461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1378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1240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1215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1204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118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1130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1130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100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