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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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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少民初字第20号 原告李某,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告高某某,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少民初字第20号

原告李某,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告某某,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原告李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志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