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少民初字第11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告王某某,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逾期仍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志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