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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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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少民初字第11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告王某某,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少民初字第11号

原告某某,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告王某某,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逾期仍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志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