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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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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史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张某,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住安阳市。 被告史某某,男,30岁左右,住安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史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张某,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住安阳市。

被告某某,男,30岁左右,住安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本院同意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立案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彦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