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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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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少民初字第49号 原告宋某某,住安阳市。 被告翟某某,住安阳市。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翟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少民初字第49号

原告某某,住安阳市。

被告翟某某,住安阳市。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翟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咏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