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秦某某,男,1980年4月3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素君、被告秦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农历2002年1月16日相识,之后被告外出打工,双方没再见过面,也没通过电话。农历2002年5月16日在双方父母的包办下,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被告自己挣钱自己花,根本不给原告,原告和孩子的花销都是先赊账,原告对此感到非常难过。2007年,被告外出务工,被告父母在家却无故找原告的事,其中一次被告母亲对原告吵打后,还让被告的父亲、弟弟将原告毒打一顿,将原告头打得流血,当天晚上,被告的舅舅和被告父亲不问原告伤情,却强迫原告向被告母亲赔礼道歉。原告气得喝毒药要死,住院4天才抢救过来,从此原告患上了失眠症、抑郁症,经常吃药治疗。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还不让原告拿钱看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秦某甲、秦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秦某某辩称:原告起诉所述不实,双方系认识了解后自愿结婚,不存在父母包办。被告每次挣钱回来,除留个零花钱以外,剩余的全部交给原告保管支配。喝药一事不是原告所说的情况,原告性格非常内向,结婚11年,见了公婆从未喊过一句“爸、妈”,因此与被告家人一直不和睦,在分家、分地的事情上闹得也不愉快,原告在被告和被告父亲外出打工时,强迫被告母亲将自己宅院周围的树木刨掉让地方,被告母亲无力刨树,原告就与被告母亲撕打,被告母亲就叫被告父子、村干部、亲戚本家评理,说事的都说原告大理不通,原告在众人面前丢了面子,回到屋里喝了农药,被告及家人知道后,立即将原告送往医院抢救,才保住了原告的性命。2012年2月5日,原告非要外出打工,被告为了孩子有人照顾不让原告去,原告不听,还拿着农药强迫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为了保住原告的性命,被告无奈只好写了离婚协议书。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和原告继续好好共同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农历2002年1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于农历2002年5月16日举行典礼仪式开始共同生活,于2002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两个男孩,长子名叫秦某甲,出生于2003年8月18日,现在滑县牛屯民生小学就读;次子名叫秦某乙,出生于2011年11月15日,现在随被告一起生活。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农历2012年年底,原、被告因吵架生气开始分居。 以上事实,由双方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夫妻应当相互照顾、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原、被告结婚已11年之久,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现在双方因家庭矛盾吵架生气,对此双方应当互谅互让,原告据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要求和好的愿望强烈,双方还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政凯 审 判 员 刘定伟 人民陪审员 祁自月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