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左久霞与滑县阳光宾馆、柳修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2013)滑城民初字第358号 原告左久霞,女,1976年10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阳光宾馆。 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滞洪局三楼。 负责人张彦光。 被告柳修方,男,1964年2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严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

(2013)滑城民初字第358号

原告左久霞,女,1976年10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阳光宾馆

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滞洪局三楼。

负责人张彦光。

被告柳修方,男,1964年2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严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久霞诉被告滑县阳光宾馆、柳修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久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段金鸣、被告柳修方的委托代理人严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滑县阳光宾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久霞诉称,原告和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原告在一楼经营一日化店,被告在三楼经营宾馆。2013年5月份,被告为了宾馆装修、经营,其从二楼为民鞋业的厨房,改装一自来水管,直通三楼其宾馆。2013年8月7日,被告改装的水管脱焊、破裂,导致自来水漫入二楼房间,又从二楼地面漏到我一楼的店面,店里的积水达10多公分,门店内的装修的吊顶、电路损毁,家电、电脑被水淋,价值45000多元的货物被水泡坏。经查,阳光宾馆系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张彦光,现该宾馆经营者是柳修方。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的损失惨重。为此,向贵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

被告滑县阳光宾馆缺席未答辩。

被告柳修方辩称,2013年3月,张彦光将阳光宾馆转让给答辩人。同年5月,答辩人对阳光宾馆进行全面装修,改造期间,因卫生间漏水,致使段为民仓库内的商品鞋被水淹,造成段为民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并没有漏到被答辩人店内,更没有造成被答辩人任何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告左久霞经营的道口轩言日化店与被告柳修方经营的阳光宾馆系楼上楼下邻居。2013年5月被告柳修方改造该宾馆。原告左久霞诉称同年8月7日,被告柳修方改装的水管破裂,致自来水从二楼漏到一楼店内,造成45000元的货物损坏。被告柳修方否认原告左久霞所诉,辩称自来水并未漏到左久霞店内,更没有给其造成任何损失。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左久霞主张被告柳修方经营的阳光宾馆改造期间漏水致其损失45000元,被告柳修方对此予以否认。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其损失进行鉴定,2014年7月17日,河南四方资产评估事务所因评估范围无法确定退回委托,原告的损失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故本院对于原告左久霞要求被告赔偿4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损失确定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左久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左久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昭

审判员 刘定伟

审判员 康素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