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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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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民与雍玲、霍乃朝、赵念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1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安民,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雍玲,女。 原审被告霍乃朝,男。 原审被告赵念仓,男。 上诉人王安民因与被上诉人雍玲、原审被告霍乃朝、原审被告赵念仓民间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1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安民,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雍玲,女。

原审被告霍乃朝,男。

原审被告赵念仓,男。

上诉人王安民因与被上诉人雍玲、原审被告霍乃朝、原审被告赵念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安民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安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安民撤回上诉。

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上诉人王安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会强

审 判 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马 艳

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艳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