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三民三初字第00003号 原告河南盘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坡底2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十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雪、杨晓玮,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华阳大厦B座11楼5号。 法定代表人黄婉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福,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盘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盘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盘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盘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2457.66元,保全费已收取5000元,由原告河南盘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会强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