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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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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保军与梅艳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10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保军,男。 委托代理人王宗贤,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艳青,女。 上诉人雷保军与被上诉人梅艳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10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保军,男。

委托代理人王宗贤,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艳青,女。

上诉人雷保军与被上诉人梅艳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雷保军及委托代理人王宗贤,被上诉人梅艳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7月29日,雷保军与梅艳青签订合伙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由雷保军拿4800元进行项目投资,若4800元赔了,由梅艳青负担全部责任,若挣钱,则由梅艳青拿盈利的40%,雷保军拿盈利的60%。

原审法院另查,双方所投资的项目为网络游戏,截止开庭之日,双方均不清楚目前所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雷保军与梅艳青所签的合伙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合伙协议的内容显示,雷保军有权要求梅艳青承担赔偿责任,是在该项目亏损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的,从雷保军提交的证据来看,雷保军没有充分、有效证据证实所投资的网络游戏,目前处于亏损状态,在庭审调查中,双方对于该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均不清楚,因此,雷保军的该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雷保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雷保军承担。

宣判后,雷保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雷保军上诉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退还欠款4800元及利息1152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1500元。其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达成的协议,上诉人将投资款交于被上诉人,到期后,被上诉人拒不返还上诉人的款项特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梅艳青答辩称:是上诉人找我要求合伙,是上诉人写的合伙协议,双方约定四六分成,上诉人未经过我同意将合伙的股份卖掉了,我要求上诉人还我40%的股份。上诉人上诉缺乏证据,应当驳回。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雷保军与梅艳青所签的合伙协议双方均不持异议,但双方对于该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均不清楚,对双方合伙也未进行清算,因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雷保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琦审判员张玮审判员张攀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     晓     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