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1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南侧26号。 负责人廉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瑞,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晨,女。 原审被告孟智祥,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晨、原审被告孟智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34元,由孟智祥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张 玮 审判员 张攀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