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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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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田与刘占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1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喜田,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占涛,男。 委托代理人胡松涛,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刘喜田因与被上诉人刘占涛不当得利纠纷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1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喜田,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占涛,男。

委托代理人胡松涛,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刘喜田因与被上诉人刘占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依据法律规定,庭前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刘喜田于2015年10月1日收到开庭传票,被上诉人刘占涛于2015年10月2日收到开庭传票。被上诉人刘占涛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松涛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刘喜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喜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喜田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刘喜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琦审判员张玮审判员张攀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艳     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