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晓红。 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常春燕因与被上诉人鲁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春燕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旭钦,被上诉人鲁晓红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元,常春燕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会强 审 判 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马 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艳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