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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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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春燕与鲁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晓红。 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常春燕因与被上诉人鲁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晓红。

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常春燕因与被上诉人鲁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春燕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旭钦,被上诉人鲁晓红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元,常春燕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会强

审 判 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马 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艳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