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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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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锁元、李广森、李元乐、纪肖林与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1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锁元,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森,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元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纪肖林,男。 上诉人李广森、李元乐、纪肖林共同委托代理人暨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1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锁元,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森,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元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纪肖林,男。

上诉人李广森、李元乐、纪肖林共同委托代理人暨本案上诉人李锁元,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邮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别中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宇波,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李启民,男。

上诉人李锁元、李广森、李元乐、纪肖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锁元、李广森、李元乐、纪肖林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锁元、李广森、李元乐、纪肖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锁元、李广森、李元乐、纪肖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李锁元、李广森、李元乐、纪肖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琦审判员张玮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艳      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