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殷民一初字第357号
原告段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10日生,住所地安阳县。
被告岳某某,男,汉族,1954年5月9日生,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咏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