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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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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殷民一初字第357号 原告段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10日生,住所地安阳县。 被告岳某某,男,汉族,1954年5月9日生,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殷民一初字第357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10日生,住所地安阳县。

被告岳某某,男,汉族,1954年5月9日生,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咏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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