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428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文某,女,汉族,1984年8月24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咏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