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魏某某,女,汉族,1940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娟,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农民。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1元,减半收取600.5元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咏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