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小字第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3日出生,住安阳市,系安阳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安阳市。
原告安阳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郭某某已缴纳物业服务费,故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彦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