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殷少民初字第69号
被告乔某,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乔某离婚;
二、婚生子崔某某由原告崔某某抚养,被告乔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
三、原、被告婚后购买的期房归原告崔某某所有;
四、原、被告婚后购买轿车归原告崔某某所有;
五、被告乔某对婚生子崔某某有探视权;
六、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志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