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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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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殷少民初字第69号 原告崔某某,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告乔某,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殷少民初字第69号

原告某某,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告乔某,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原告某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乔某离婚

二、婚生子崔某某由原告崔某某抚养,被告乔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

三、原、被告婚后购买的期房归原告崔某某所有;

四、原、被告婚后购买轿车归原告崔某某所有;

五、被告乔某对婚生子崔某某有探视权;

六、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志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