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韩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少民初字第61号 原告韩某某,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告孙某某,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原告韩某某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已和好,原告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少民初字第61号

原告某某,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告孙某某,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原告韩某某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志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