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少民初字第61号
被告孙某某,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原告韩某某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志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