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张某某、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马某某,男,1984年12月20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7月11日生,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袁某某,女,汉族,1988年3月29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马某某诉被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某某,男,1984年12月20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7月11日生,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袁某某,女,汉族,1988年3月29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私下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咏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