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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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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于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陈某某,女,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宋某某,女,汉族,1964年4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二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某某,女,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宋某某,女,汉族,1964年4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孟海星,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咏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