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殷少民初字第2号
原告李某某,女,201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某母亲。
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黄咏梅
审判员 韩万军
审判员 姚志广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