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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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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少民初字第56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91年4月21日出生,住安阳市。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9年3月30日出生,住安阳市。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已和好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少民初字第56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91年4月21日出生,住安阳市。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9年3月30日出生,住安阳市。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已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彦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