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少民初字第56号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9年3月30日出生,住安阳市。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已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彦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