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93号
原告史某某,女,196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皇甫屯村482号。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生态观光有限公司。地址:殷都区皇甫屯村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生态观光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咏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