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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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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安阳市殷都区北蒙生态园观光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93号 原告史某某,女,196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皇甫屯村482号。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生态观光有限公司。地址:殷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93号

原告某某,女,196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皇甫屯村482号。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生态观光有限公司。地址:殷都区皇甫屯村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生态观光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咏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