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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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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豫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439号 原告安阳市豫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帅,男,安阳市. 被告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439号

原告安阳市豫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帅,男,安阳市.

被告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原告安阳市豫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豫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咏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