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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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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靳某珍、赵某兰与被上诉人大唐安阳发电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珍,女,汉族,75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兰,女,汉族,50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安阳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李宇奇,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祥,河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珍,女,汉族,75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兰,女,汉族,50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安阳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李宇奇,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祥,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靳某珍、赵某兰因与被上诉人大唐安阳发电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0)殷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靳某珍、赵某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靳某珍、赵某兰自行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靳某珍、赵某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武丽霞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