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404号 法定代表人李宇奇,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祥,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靳某珍、赵某兰因与被上诉人大唐安阳发电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0)殷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靳某珍、赵某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靳某珍、赵某兰自行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靳某珍、赵某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武丽霞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