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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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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金笔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彰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金笔,男,46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彰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存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专锁,男,该公司滑县区销售经理。 上诉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金笔,男,46岁,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彰德水泥有限责任司。

法定代表人张存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专锁,男,该司滑县区销售经理。

上诉人高金笔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彰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金笔于2014年8月6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金笔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高金笔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