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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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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淑芳、黄光伟与上诉人冯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淑芳,女,26岁,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光伟,男,2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淑芳(系黄光伟妻子),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宇,男,22岁,汉族。 委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淑芳,女,26岁,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光伟,男,2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淑芳(系黄光伟妻子),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宇,男,2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晓云(系冯宇姐姐),女,住林州市原康镇原康村。

上诉人黄淑芳、黄光伟与上诉人冯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镇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淑芳、黄光伟和上诉人冯宇于2014年12月31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淑芳、黄光伟和上诉人冯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上诉人黄淑芳、黄光伟负担257.5元,上诉人冯宇负担25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