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9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培云,女,4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晓庆,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兵云,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晓云,女,4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培云因与被上诉人秦晓云、王宏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民三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民三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培云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宁小昆 审 判 员 常 青 代理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代书 记员 武丽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