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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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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建设公司与安阳市某安装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3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3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某,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艳忠,河南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35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2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常 青

审判员  武丽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