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353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某,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艳忠,河南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35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2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常 青 审判员 武丽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