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3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场长。 委托代理人韩瑞光,女,该林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武晓杰,男,该林场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邢存生,男,4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艳玲(系邢存生之妻),女。 委托代理人杨文祥,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内黄县梁庄镇曹李庄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曹玉江,村支部书记。 上诉人河南内黄林场因与被上诉人邢存生、内黄县梁庄镇曹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0)内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0)内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内黄林场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